婚姻家庭案例三则

婚期未满一年,调解返还彩礼项某与董某于2017年经人介绍相识,2018年2月登记结婚。2018年10月,二人婚后未满一年,项某以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性格不合,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到我院法院起诉离婚。庭审中

婚期未满一年,调解返还彩礼

项某与董某于2017年经人介绍相识,2018年2月登记结婚。2018年10月,二人婚后未满一年,项某以婚前缺乏了解,婚后性格不合,夫妻感情破裂为由,到我院法院起诉离婚。庭审中,被告董某提出,因举行婚礼向项某支付彩礼及购买金器等花去大额费用,要求项某返还并赔偿损失。

经本院主持调解,项某与董某自愿达成协议,双方解除婚姻关系,项某赔偿董某损失3万元并返还金器,董某返还项某个人生活用品。

法官提醒

结婚彩礼,在民俗上具有严格的针对性,系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,表示缔结婚姻的诚意。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第十条就彩礼返还作了明确规定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探望孩子受阻,诉至法院获准

2018年5月,山东男子李某与武穴女子董某同居三年后生子,后双方家庭因婚嫁事宜发生矛盾,二人未办结婚登记。此后,董某拒不让李某探望儿子。经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,李某到我院起诉,要求行使探望权。庭审中,被告董某称,其与李某没有夫妻关系,其孩子亦与李某无关,并且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。

本院认为,原告李某提供了孩子在医院的出生证,且被告董某未提供相反证据,结合相关事实,可以认定原告李某与孩子之间存在父子关系。原告李某作为生父,有探望孩子的权利,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剥夺。鉴于父母双方不在同城生活、工作及孩子日后入学等因素,本院判决原告李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末可探视小孩2天,被告董某予以协助。

法官提醒

探望权是法定权利,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规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五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,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三)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,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,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。

父未尽抚养义务,母起诉变更权利

兰某与陈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,生育2个孩子。2013年夫妻二人协议离婚,约定子女由父亲陈某抚养。后因陈某常年在外务工,两个孩子在祖母家上学不方便,还是被送到母亲兰某家照顾。因陈某没有实际履行抚养义务,2018年8月,兰某到我院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,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。

本院认为,两个孩子日常住在生母兰某家,已经形成了较稳定的生活、学习环境,孩子也愿意跟随母亲生活,为保护子女身心健康成长,维护父母子女合法权益,由孩子母亲兰某抚养教育更为合适,遂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,父亲陈某按每人每月600元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满18岁。

法官提醒

夫妻离婚,一般会导致其中一方失去对子女的抚养权(仍享有探望权),难以与子女继续共同生活。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,可以双方协商,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第16条规定,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支持:1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;2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,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;3、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,愿随另一方生活,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;4、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。

来自:湖北武穴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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